這些年,隨著一些電視劇、電影的熱播熱映和原著圖書的暢銷,原著作者與編劇、編劇與影視公司、編劇與編劇之間的版權糾紛一直沒有間斷。不給編劇署名,或不當署名,未經原著作者授權擅自改編創作劇本,編劇未經原著作者許可擅自出版劇本或電視小說,影視公司拖欠編劇報酬,編劇劇本遭剽竊侵權等現象時有發生。這些糾紛既有侵犯著作權(如改編權、出版權、署名權)的侵權糾紛,也有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合同條款的違約糾紛(如拖欠稿酬、署名不當),甚至有二者競合的情況。在眾多的編劇版權糾紛中,我們不禁要深深思考,劇本“拿來主義”的界限何在?
由于編劇的法律知識不足,職業操守、職業修為缺失,版權意識不強,法制觀點淡泊等個人原因,容易造成侵犯他人版權或者被他人侵權。這可能既有影視劇改編合同的問題,也有影視界的現狀和整個社會大環境的問題。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,加強業務培訓尤其是版權法律培訓,加強行業自律,樹立版權法律意識,積極推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的完善和政策出臺。當務之急是建立權威的劇本、影視劇的版權登記和版權鑒定機構,建立專業的編劇、影視劇糾紛調解機制。
編劇是影視行業生產線中非常重要的環節,是最基礎的要素。近年來,全國政協委員、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,全國政協委員、國務院參事、中國作協副主席、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副會長張抗抗,針對目前國內編劇行業的現狀,曾多次透過兩會等渠道,呼吁加強對原創作者和編劇的版權保護。政府主管部門、行業協會、權利人組織應該加強對編劇行業的指導、規范,使其健康發展。我們的影視劇不可能永遠停留在改編古典“四大名著”上,應該不斷創新,推陳出新。
訴訟,僅僅能解決個案,但我們希望通過瓊瑤與于正、李碧華與蘆葦這些標志性事件,能夠提升權利人、產業界和公眾的版權意識,建立和諧的影視劇制作、播出秩序。編劇之間的抄襲、剽竊,最終傷害的是中國整個編劇行業和廣大觀眾。
劇本改編:合同簽訂是關鍵
無論前幾年的作家葉兆言訴編劇陳彤出版劇本《馬文的戰爭》侵權,還是最近的作家畢飛宇訴編劇陳枰出版電視小說《推拿》侵權,原告與影視公司簽訂的電視劇改編合同是關鍵。葉兆言和畢飛宇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,影視公司不享有獨立出版劇本、電視小說等文字作品的權益,只不過合同文字表述大同小異。所以,不但被告侵權,出版劇本和電視小說的出版社也應該因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,進而要承擔侵權責任。
在編劇宋方金與演員宋丹丹“演員修改劇本之爭”中,表面看是演員是否有權修改編劇創作的劇本問題,是名演員牌子大,還是名編劇說了算問題,實際上是一個著作權問題,是劇本的修改權問題。編劇接受影視公司委托,將原作改編成劇本,或者創作一個新劇本,劇本的著作權歸屬需要通過合同來約定。實踐中,往往約定劇本著作權歸影視公司,編劇享有署名權和一次獲酬權。在拍攝過程中,演員、導演、制片人等如果對劇本進行現場臨時性修改,從法理而言,應該獲得劇本著作權人的同意。但是,中國的影視改編合同往往比較簡單,而且影視公司一方都處于強勢地位。如果劇本創作改編合同約定詳細一點,涉及劇本的改編等問題,就不容易發生糾紛。實踐中,如果制片人或導演自行修改劇本,或認可演員的修改劇本行為,恐怕編劇也很難提出反對意見,即使反對也于事無補。這是中國影視界的現狀。但是這正常嗎?當然,最近幾年,有一些影視機構購得改編權后,委托編劇改編劇本,然后經過包裝策劃,將劇本和策劃方案等“打包”作為投資,參與影視劇的制作發行。
瓊瑤&于正:劇情是思想還是表達
瓊瑤對于正的侵權指控,首先選擇了通過微博向廣電總局投訴,雖然還沒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回應,但鑒于她在大陸的影響力,輿論還是占了上風。但現在她很無奈地選擇了訴訟這條路。
針對瓊瑤的公開指責,于正回應是“巧合和誤傷”:《宮鎖連城》的劇本第一時間交給了瓊瑤公司——創翊文化,在得到對方合作的“肯定”后,才與瓊瑤公司旗下的藝人簽訂演出合約,當時瓊瑤方面沒有對劇本提出異議。網友也紛紛吐槽,兩劇之間的橋段、故事情節、故事背景、人物設計、人物關系、脈絡等有很多相似之處,也有專家將兩劇進行了比對。那么,瓊瑤公司“肯定”的是什么,是于正的劇本嗎?通過什么形式“肯定”的?是否等于瓊瑤認可了于正的劇本?于正的行為是否屬于“高級抄襲”?如果于正侵權,是侵犯了瓊瑤的改編權還是劇本的著作權?瓊瑤是否有權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,要求電視臺停播涉案???很多專家認為,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,而不是思想,將故事情節、故事背景、人物設計、人物關系、脈絡認定為思想,瓊瑤可能吃“啞巴”虧。那么,在電視劇中,在劇本中,著作權法的表達是指什么?思想又是指什么?二者是否完全可分離?
一般認為,表達就是作品的表現形式。兩劇中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還是思想,或者表達成分多一些?表達能僅僅指文字劇本、對白、背景等嗎?表達與思想是完全可分開的嗎?有沒有不可分的情況,比如影視???影視劇的表達是否應該包含人物設計、故事結構、背景等?如果把這些都僅僅認定為思想,是否有利于對創作者著作權的保護?人物設計、故事情節和結構僅僅是思想,就不是表達,或者就不包含表達的成分?簡言之,對兩劇中相同或相似部分性質的認定,是目前雙方爭執的焦點和關鍵,這也是公眾困惑的地方。相信,專家或專業機構的比對和法院的判決會給出明確的結果。
李碧華&蘆葦: 厘清劇本權利歸屬
在李碧華與編劇蘆葦的紛爭中,李碧華是小說《霸王別姬》的作者,李碧華在獲得湯臣電影公司支持的聲明中指出,“《霸王別姬》劇本的一切版權均歸屬于湯臣電影公司,蘆葦已就其完成改編臺詞本部分的工作獲得相應報酬,其電影劇本并不享有所有權、出版權、發表權及使用權等權利,嚴禁蘆葦以任何形式出版、發表或使用《霸王別姬》電影劇本”。湯臣電影公司在聲明中指出,“我司至今未有將該電影劇本出版之計劃,任何未經我司書面許可出版、發行、修改,以及任何形式使用該電影劇本之行為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權利,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。”蘆葦回應,“這只是一個想法、計劃,還沒有進入操作實施階段。如果要操作的話,我肯定會聯系李碧華、湯臣公司,征得他們的同意,根據法律程序來進行”。
雖然李碧華、湯臣電影公司與蘆葦尚未走上法律層面,但從編劇蘆葦的回應可以看出,李碧華和湯臣電影公司的聲明很有說服力,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:一是表明了劇本的版權歸屬;二是表明了對劇本出版或使用的態度;三是警告了對方可能的法律責任;四是即使本來有出版社想出版劇本,但是在看到這兩份聲明后,也不會冒著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風險而去出版劇本了。